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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會員規則

以下規則適用於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的所有級別和所有類別的會員,這些會員包括:

專業會員

  • 認可專業商業談判員 (CPBN)
  • 特許國際專業商業談判員 (CIBN)
  • 認可專業財富管理師 (CPWM)
  • 認可高級國際財富管理師 (CSIWM)
  • 認可國際認識產權顧問 (CIIPC)
  • 認可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 (CIPDRA)

榮譽會員

  • 榮譽院士 (FIPDRAA (Hon))

 


第一章 引 言

 

1.1 本文件規定了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協會")的會員規則("規則")。本規則適用於本協會所有類別的會員("會員")。

1.2 關於會員的各自權利、特權和義務的規則。協會保留隨時對規則進行修改的權利,無需事先通知會員或任何一方,也無需事先徵得其同意。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其解釋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

2. 會員標準

2.1 協會關注的是通過考試和資格、學習和專業發展計劃以及會員社區來製定、提高和促進標準。

2.2 作為協會審查申請和(如適用)接受申請人成為會員的考慮,每個申請人都同意遵守規則的條款,這些條款包含了協會與這些當事人之間關於該主題的全部協議。作為會員資格的一個條件,會員同意遵守協會決定的規則和條例,董事會和委託的委員會的決定,無論這些委員會是如何指定的。

2.3 任何對規則的重大修改都將在協會網站上公佈,會員應定期在協會網站上查詢詳情。如果會員不同意修改後的規則,可以按照規則第14.2條的規定辭去會員資格。如果會員繼續保持會員資格,則表明其接受這些變化。

3. 會員的專業守則

會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

  • 以客戶的利益為首要考慮。
  • 向其客戶披露任何重大利益或利益衝突。
  • 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確保公平對待其客戶。
  • 誠信行事,並在作出專業判斷時保持獨立。
  • 按照當前的最佳行業慣例和最高的道德、專業和技術標准開展工作。
  • 確保他們有能力履行其職業要求的職責。
  • 為年輕的從業人員提供幫助或指導,並在適當的時候給予他們適當的監督和指導。
  • 遵守其執業地點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以及主管當局執行的所有規則和法規。
  • 不從事任何非法的、誤導性的或不誠實的行為,以免損害其作為會員的聲譽,或使本協會或其其他會員名譽掃地。
  • 遵守協會的規則和條例,以及將不時更新的紀律處分程序。

 

第二章 會員資格

 

4. "會員費 "中的會員等級和會員類別將不時地被調整。

5. 申請

5.1 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要求加入相應的會員等級和會員類別。

5.2 申請表的所有部分必須完整準確地填寫。如果需要,申請表必須附有適當的費用。

5.3 所有的會員申請都將提交給協會審批。協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性的,對所有各方都有約束力。

5.4 被拒絕入會或撤回申請的申請人,如果已經支付了入會費和年費,則有權要求退還這些費用。但是,對所有的申請將收取不可退還的行政費用。

6. 會員資格

6.1 會員在入會時將收到一份會員證書和一張會員卡。為了避免疑問,會員證書是屬於協會的財產,協會有權利不時要求歸還上述文件。根據第18.1條的規定,只要會員仍然是會員並適當地支付其年度會費,就有權持有上述文件。

6.2 不同級別和類別的會員享有不同的會員權利、福利和特權,其中包括:使用協會的專業會員稱號和證書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物品,享受會員服務的折扣,以及接受教育材料、節目更新、協會信息和文件。這些內容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隨時更改。會員應定期查閱協會網站的最新信息。

7. 會員更新

7.1 不同級別的個人會員的入會費、進修費和年費在 "會員費 "中列出。協會將對未能按時繳納會費的會員採取適當的措施。最多允許兩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未交納會費的會員仍可保留會員資格,並可在寬限期內交納逾期的會費,以更新其會員資格。寬限期結束後,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此後會員資格將失效,所有會員權利、福利和特權將被撤銷。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協會的專業會員稱號和其他類似性質的項目,會員服務的折扣和接收教育材料、方案更新、協會信息和文件。如果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被終止會員資格的前會員有必要重新提交申請並滿足重新申請時的會員要求。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協會決定在終止會員資格後恢復其會員資格,那麼這種恢復將根據協會通知的條款進行,並且至少包括會員支付任何在終止會員資格時尚未繳納的費用。協會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拒絕批准申請人。

7.2 協會拒絕批准申請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性的,對所有各方都有約束力,協會沒有義務解釋或證明任何此類決定。

7.3 協會可以根據其絕對的判斷,決定因任何理由未能成為任何等級的會員的申請人。協會可指示將此通知申請人,以便申請人有機會修改其申請,而不是被拒絕入會。

8. 退會

8.1 會員若想辭去協會的職務,必須在辭職生效前至少30個日曆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除非協會不接受該辭職,否則該辭職將在協會收到30個日曆日的通知期滿後或辭職的實際生效日(以較晚者為準)起生效。

9. 信息的核實

9.1 每個申請人或會員同意允許協會接觸和聯繫所有相關機構及其人事部門,以核實和檢查該申請人或會員提交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果向協會提供不真實或不正確的信息,可能會導致申請被拒絕或對相關會員採取第的紀律處分。

10. 更新信息

10.1 會員必須告知協會任何可能影響其是否適合繼續作為協會會員的事項。如有疑問,會員應諮詢協會。會員必須及時告知協會他們在申請時或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交給協會的任何個人信息的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联系信息、通信地址和/或就業信息的變化。每位會員保證並表示其提供給協會的所有信息在任何時候都是真實、準確和沒有誤導的。

11. 重大變化

11.1 任何可能影響到會員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會員的情況變化或事件的發生,無論在會員看來多麼微不足道,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除非法律禁止披露,並在會員意識到這些情況變化或事件發生時,以保密方式報告給協會注意。協會對會員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來自於規則和條例,協會將決定該信息如果在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知道,是否會影響申請的結果。根據協會的決定,可能會啟動第12條規定的適當程序。

 11.2 根據本條規定必須報告的影響會員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會員的紀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除非法律禁止披露:a.政府任何執法機構發出任何逮捕令、提出任何指控或開始任何刑事訴訟;或b.任何監管機構施加的任何處罰或訓斥,無論是否公開宣布。

11.3 不報告的後果 不報告可能影響會員繼續留在協會會員名單上的事項本身將被視為嚴重違反規則,並可能導致協會對該會員採取紀律行動。

 

第三章 職業行為和紀律

 

12. 懲戒的權力

12.1 協會對會員的懲戒權來自於會員在申請入會時同意在其成為協會會員期間受本規則的約束。這些文件詳細規定了會員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守的最低行為標準。

12.2 對會員進行紀律處分的權力屬於協會,協會可將紀律處分事項的責任委託給紀律委員會。

13. 行動

13.1 協會可以從公共領域和其他來源收集或接收有關其成員的信息,包括成員的報告,並將信息傳遞給委員會,以採取以下行動。

13.2 在對資料進行審查後,委員會可決定

  • 不採取任何行動;或
  • 採取第3條所述的行動。

13.3 根據個案的嚴重程度,協會/委員會可酌情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的行動。

  • 警告。對於可能對協會或金融服務業的聲譽造成損害的案件,可向有關會員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專業行為的重要性。此外,可能會鼓勵有關會員完成某些繼續教育或其他補救方案。
  • 暫停會員資格
    1. 如果會員的行為導致其/他/她的專業資格被暫停,或會員的任何其他行為或不行為被協會認為足以採取暫停行動而無需進一步調查,則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暫停資格的決定。
    2. 暫停會員資格的期限可能與有關當局暫停其會員資格的期限一致,也可能少於該期限;在後一種情況下,該期限將是本協會認為適當的期限。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會員使用協會會員稱號、申請更新和申請升級的權利將被撤銷。
    3. 被暫停資格的會員不允許參加年度大會或其他大會,也不允許投票。
    4. 在暫停期滿後,有關會員需要提交一份書面申請,要求恢復會員資格。恢復會員資格須經協會批准,並由該會員交納所有會費。
  • 終止會員資格
    1. 協會可根據其掌握的信息,全權決定將某一會員開除出協會。
    2.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將被書面告知這一決定,包括在重新申請會籍之前必須經過的時間。這通常是指從終止日期起超過四年的時間。

14. 程序

14.1 如有,秘書處將向協會報告違紀案件。協會將審查案件的細節,並考慮採取20.3所述的適當行動。秘書處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會員協會的決定。

14.2 如果協會決定向有關會員收集更多的信息,秘書處將邀請有關會員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少於14個日曆日)以書面形式充分披露所有相關的事實,並提交任何相關文件供協會考慮。

14.3 協會不是一個司法機構,其程序也不是法院的程序。協會將通過對已知事實公平地運用常識和專業判斷,並考慮到規則和條例來得出結論。

14.4 協會將在完成審議後的28個日曆日內發布其結論。它將發現,擺在協會面前的信息沒有損害會員的專業誠信和良好品格或協會和/或行業的聲譽,或者,它將發現擺在它面前的信息確實損害了會員的專業誠信和良好品格或協會和/或行業的聲譽,因此必須採取行動保護該聲譽。

15. 辭職

15.1 會員在被告知協會已收到針對他或她的案件時,無權在紀律程序期間退出協會,但他或她可以提出辭職,協會將考慮他或她這樣做是否合適。如果該會員被允許辭職,那麼它將被歸類為紀律性辭職,並且辭職的決定將是不可撤銷的。

15.2 會員只有在辭職四年後才會被考慮重新接納,除非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由協會全權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協會可以酌情拒絕重新接納。

15.3 為了避免疑問,如果協會認為在決定是否開除該會員或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之前,應該對影響該會員的任何問題進行調查,或出於任何其他原因,協會可以全權決定拒絕接受該會員的辭職通知(或在通知送達後但在生效前拒絕該通知)。

 

第四章 上訴

 

16. 上訴

16.1 本上訴程序僅可用於對協會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的上訴。

16.2 所有上訴將向協會提出。最終決定權在協會。

16.3 上訴的時間和內容

16.3.1 如果會員希望對任何紀律處分決定提出上訴,那麼必須在通知會員決定的信件發出後的28個日曆日內向協會首席執行官提出書面上訴。

16.4 上訴的理由可以是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方面。

  • 該決定沒有證據支持,或有悖於證據的重要性;
  • 處罰過重;
  • 有關會員也可以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上訴,如果有新的證據,協會有理由做出不同的決定。如果該會員在紀律處分程序中或在紀律處分程序中通過合理的努力可以提出該證據,則不適用。

16.5 書面上訴必須說明。

  • 上訴理由:會員僅對所受處罰提出異議是不夠的;以及
  • 上訴人希望得到的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合理的上訴結果;以及
  • 支持會員上訴的任何人員的姓名;以及
  • 對案件有影響的、委員會沒有看到的任何新的或額外的材料,同時解釋為什麼沒有提供這些材料。

16.6 在其訴訟過程中,有關成員應親自出席紀律程序,不得由法律顧問/代表陪同。

17. 調查結論

17.1 如果上訴是由首席執行官決定的,那麼選擇如下。

  • 它可以拒絕上訴;
  • 可以用較輕或較重的處罰來代替委員會的裁決。

17.2 首席執行官的結論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並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訴人,且不作任何解釋。將不再進行任何通信。

 

第五章 終止會員資格

 

18.1 在退會或終止的生效日期後,會員應停止自己或自己的身份,並立即從其商業文具、文件、網站、記事本和公司名稱及細節等方面刪除所有關於是協會會員的信息。

18.2 協會的會員資格不可轉讓,會員將不再是協會的會員。

  • 如果他/她向協會發出不少於30個日曆日的書面通知,辭去其會員資格(受第1條的限制);或
  • 如果他或她破產或死亡;或
  • (如果是公司會員)破產或被清盤;或
  • 在規則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但這不影響根據規則對其適用的任何持續義務。

18.3 每位會員承諾,如本會在其身為會員期間或在其停止成為會員後一年內清 盤,將按規定的金額(不超過港幣 100 元)注入本會的資產,以支付本會在其停 止成為會員前的債務及負債,以及清盤的費用、收費及開支,並調整供款人之 間的權利。

18.4 根據本規則,所有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果在到期付款日開始的一個月內未付,應按協會不時規定的利率(包括浮動利率)計息。

18.5 如果會員辭職或他/她/它的會員資格被終止。

  • 這並不影響該會員在辭職或終止會籍前對協會所負的任何責任(包括任 何預期或或有的責任);及
  • 會員無權退還和/或收回(全部或部分)他/她/它先前支付給協會的任何款項,或由於協會根據規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支付給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款項。

 

第六章 雜項

 

19.1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協會對會員根據本規則或與本規則有關的、或其在協會的會員資格在任何基礎上的所有索賠(無論是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或其他)的全部責任,應限於會員已支付給協會的年度金額的總和。

 19.2 協會在任何情況下放棄對會員的權利或規則的適用,都不能免除會員遵守其所有/他/她的其他義務(包括那些可能被放棄的類似性質的義務),協會沒有堅持遵守任何義務或任何規則,並不妨礙它在以後堅持遵守。

19.3 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當局宣布規則中的任何一條或部分規則無效或非法,則該條或部分規則應從規則中分離出來,但不影響保留的規則的可執行性。如果某條規則或某條規則的一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那麼雙方同意,協會有權用其合理認為符合相同商業目標的規則來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