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爭議解決代理
何謂爭議解決代理?
爭議解決代理是指以對抗和非對抗方式表達當事人的立場、需要和利益之技巧;然而,爭議各方亦應參與及管理爭議解決的過程和結果,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顧問的幫助,以達成一個符合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和利益的和解方案。本會之爭議解決代理服務旨在為當事人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各個階段提供適切的協助和建議。
爭議解決代理的職責是甚麼?
爭議解決代理會在爭議解決過程各個階段代表當事人,以解決不同爭議。作為當事人的代表,代理需要在不同階段就個案向爭議另一方、調解員、仲裁員和/或爭議解決相關人員發表具說服力的闡述。代理應找出靈活創新的解決方案,以滿足爭議各方所需,並在當事人面對壓力時或於特殊情況下提供建議、協助和支援。爭議解決代理亦應掌握個案細節,務求當遇上突發情況時能迅速和謹慎地作出應變。最重要的是爭議解決代理須促進並協助客戶解決跨境爭議,並採取相應行動以確保和解協議能於客戶指定的地方有效執行。
聘用爭議解決代理有甚麼好處?
爭議解決代理專業可靠,竭力為每個可行方案作充分準備。以調解為例,調解過程複雜,代理必須清楚知道調解有一套既定模式及程序。爭議各方於調解會議前則需做好準備,調整期望和擬定策略,才能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因此,爭議解決代理需要協助當事人表達實際需要,制定清晣策略,為其爭取最大利益,並選擇最適合的解決爭議方案,在短時間內促進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本會服務
簡介
大部分爭議當事人在整個爭議解決過程中讓律師代表出席會議,代表當事人發言、及提供各類協助和建議。部分當事人希望避免與對方或其律師正面衝突,傾向由代理處理爭議。本會的國際爭議解決專家經驗豐富並已獲取相關資格,配合先進完善的跨境爭議解決機制,為各類個案提供高質素的代理服務,因時制宜,靈活調整策略,以達成最佳之和解結果。
適用範圍
本會為香港、內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至世界各地提供國際及跨境爭議解決代理服務,處理本地及海外涉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各類爭議。本會提供首個一站式爭議解決平台,促進當事人以最佳方案解決爭議,並為執行和解協議提供雙重保障。
申請方法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發生,當事人均可就各類爭議向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申請爭議解決代理服務。申請人向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申請上述服務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 已填妥之報名表格
- 爭議事項陳述
- 相關證據及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
當事人須向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繳交登記費(港幣5,000元),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秘書處收到爭議解決代理服務的申請後,會正式展開代理人的委任程序和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若獲委任的代理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將重新提名代理,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當事人應在收到代理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確認委任。如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於限期內沒有收到當事人的確認回覆,將會指派一名代理跟進該案。當事人可要求多於一名代理提供服務。本會將於申請日期起計6個月內安排服務;如申請人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服務將於6個月後自動終止,而登記費將不獲退還。
當事人亦須:
- 另行繳交登記費(只適用於以同一個案重新申請代理服務);
- 簽署申請所選定之爭議解決程序的相關文件;
- 在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之國際專業爭議解決代理名冊中指定或委託本會指派一名或多於一名代理;
- 預繳代理收費表所列明的代理費之50%
申請程序
- 當事人向本會提交申請
- 本會受理工作
- 本會提名代理
- 當事人於15日內確認代理的委任
- 於6個月內展開爭議解決代理服務
- 達成和解
服務費用
- 當事人只須向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繳交港幣5,000元的登記費。
- 行政費用由獲委任的國際爭議解決專家支付,當事人無須分擔任何行政費用。
- 代理的酬金由當事人支付,請參閱以下代理建議收費表:
代理建議收費表
爭議金額(港幣) | 代理建議收費(港幣) | ||||
下限 | 上限 | 基本收費 | 額外收費 | 下限 | 上限 |
500,000 | 10,000,000 | 3.5% | 15,000 | 350,000 | |
10,000,001 | 50,000,000 | 350,000 | 1仟萬以上的2.5% | 350,000 | 1,350,000 |
50,000,001 | 500,000,000 | 1,350,000 | 5仟萬以上的2% | 1,350,000 | 10,350,000 |
500,000,001或以上 | 10,350,000 | 5億以上的0.8% | 10,350,000 | - |
備註:
- 如果案件是由IPAA轉介,IPAA將收取代理費其15%作為其案件行政費。
- 上述收費表僅供當事人參考,並不代表國際爭議解決專家的最終收費。
- 若多於一名代理獲委任,服務酬金將由代理之間平均或協商分配。
爭議解決代理服務規則
第一條 | 宗旨
本會憑藉豐富的爭議解決經驗及龐大的專業網路平台,以和諧、快捷、有效、低成本的方式解決跨境和國際民商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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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服務範圍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世界各地發生,涉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各類爭議,當事人均可向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申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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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規則適用
凡當事人同意把爭議交予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處理,將被視作同意按照本爭議解決代理服務規則解決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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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公正、公平的原則
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決定必須建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國際專家必須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爭議解決程序應在確定事實的基礎上,尊重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律及參照國際慣例,根據客觀、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以促進當事人在考慮各方利益後,達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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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名冊
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備有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名冊。本會的代理分別在經濟、貿易、金融、證券、投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及實際調解或其他爭議解決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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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個案申請與受理
無論爭議在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發生,當事人均可向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申請爭議解決代理服務。申請人向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申請上述服務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當事人須向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繳交登記費(港幣5,000元),所繳付之費用將不獲退還。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秘書處收到爭議解決代理服務的申請後,會正式展開代理的委任程序和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文件。若獲委任的代理因故無法履行職責,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將重新提名代理,除非當事人有指定人選,則另作別論。當事人應在收到代理委任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確認委任。如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於限期內沒有收到當事人的確認回覆,將會指派一名代理跟進該案。當事人可要求多於一名代理提供服務。本會將於申請日期起計6個月內安排服務;如申請人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服務將於6個月後自動終止。個案自動終止後,登記費將不獲退還。 當事人亦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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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爭議解決地點
爭議解決程序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意願進行,包括選擇解決爭議的地點。必要時國際爭議解決專業代理人協會可提供場地舉行會議或進行調解。有關場地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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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
國際爭議解決專家應基於當事人的利益、意願和知情決定就個案的爭議解決方式提出建議和意見。必要時國際爭議解決專家亦應建議當事人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參加爭議解決過程和提供協助,而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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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保密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整個爭議解決過程將保密進行。爭議各方當事人、其代理(國際爭議解決專家)、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秘書處以及其他參與爭議解決過程的人士均對所有通訊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則作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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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和解協議
如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和解,國際爭議解決專家應根據和解的內容,草擬和解協議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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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終止服務
若出現以下情形,爭議解決代理服務將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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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調解期限
爭議解決過程不設期限。然而,爭議解決代理服務須於當事人確認代理之委任後6個月內展開,當事人要求或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批准延期的個案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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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調解不損當事人固有權益 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或訴訟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曾提出或建議的任何陳述、觀點、意見或建議,作為其申訴或答辯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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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爭議解決代理服務費用
爭議解決代理服務的費用按《代理建議收費表》的規定收費。費用包括國際爭議解決專家的酬金、差旅費、材料翻譯費及相關的行政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無論爭議是否成功解決,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包括登記費、行政費用、國際爭議解決專家的酬金及其他衍生費用等將不獲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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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解釋
本規則由國際專業代理人協會負責解釋。 |